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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民终4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张树新、于秀芹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树新,于秀芹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4民终41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树新,男,196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丛台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秀芹,女,193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峰峰矿区。上诉人张树新因与被上诉人于秀芹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2016)冀0406民初1147号民事驳回起诉,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树新上诉请求:1、请求上级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撤销峰峰矿区人民法院(2016)冀0406民初1147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上诉人的母亲已经将近90高龄,其已经不能独立处理父亲的补偿问题,母亲要的这些东西其实是两个姐姐想要,上诉人给母亲这些东西,其实就是给了两个姐姐,上诉人坚决不同意,起诉根本不是母亲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2、上诉人的父亲年老生病,是上诉人独自承担了养老送终的义务,是上诉人自己给父亲办的葬礼,料理了后事,同为父亲的继承人,上诉人有权保存这些资料,这些资料也存在维系父子感情的问题;3、从民风民俗上讲,上诉人是家里唯一的儿子,在母亲年事已高,不能独自处理家庭事物的情况下,在上诉人尽到了对父亲生养死葬的情况下,应当由上诉人主持分配父亲遗留的财产,这样才符合民俗,否则,名义上给了母亲,而由两个姐姐主持分配是不符合中国国情的。于秀芹辩称,我今年已经86岁,身体不便但是能够明辨是非,我老两口留下的价值数百万元的资产,都落到张树新名下。如今他的上诉状指责他两个姐姐想的是钱,完全是昧着良心说话。我丈夫的死亡抚恤金应当归我享有,我现在有能力处理这些事情,张树新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秀芹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将我丈夫张永生的死亡证明及火化证明书及生前的开支卡、存款折交还给我;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于秀芹与张树新系母子关系,于秀芹丈夫即张树新父亲张永生生前系离退休职工,张永生生前将其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退休金开支存折交给了张树新保管。2016年2月23日张永生去世后,张树新办理了张永生的死亡医学证明书(编号为001262)和火化证(编号为邯郸市130400H1088131000709)。张永生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及火化证现由张树新保管。一审法院认为:张永生的死亡医学证明书、火化证、开支存折维系了子女不可替代的于秀芹与张永生夫妻之间的情感,蕴含着于秀芹对张永生的怀念和其精神寄托之意,于秀芹作为张永生的合法妻子,保管丈夫的遗留物品是法律赋予的民事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故对于秀芹要求张树新返还张永生的死亡医学证明书、火化证翁、开支存折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于秀琴要求张树新返还张永生的存款折。因于秀芹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且张树新不予认可,故对于秀芹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1、张树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于秀芹返还张永生的死亡医学证明书、火化证及开支存折;2、驳回于秀芹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张树新负担。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于秀芹与张永生为合法的夫妻关系,于秀芹有权处理张永生死亡相关的证件。二审审理期间,于秀芹到庭明确表示提起诉讼是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张树新认可死亡医学证明书、火化证及开支存折目前由其保管。张永生的死亡医学证明书、火化证、开支存折维系了子女不可替代的于秀芹与张永生夫妻之间的情感,蕴含着于秀芹对张永生的怀念和其精神寄托之意。故一审判决张树新将死亡医学证明书、火化证及开支存折返还给于秀芹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张树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张树新负担。审判长杨伟烈审判员 冯 雪审判员 杨海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丁 搽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