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2执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余自卫、郑立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自卫,郑立胜,王致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2执619号申请执行人:余自卫,男,197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湖北省郧西县。被执行人:郑立胜,男,197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湖北省郧西县。被执行人:王致连,女,197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湖北省郧西县。本院在执行余自卫与郑立胜、王致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郑立胜限于2018年9月25日前偿还余自卫借款100000元,余款100000元按月分期偿还,若被执行人郑立胜不能按期履行,则将位于郑立胜、王致连所有的郧西县关防乡集镇雅轩超市左侧门面房1间(两层)抵付给余自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0322民初174号民事判决书关于郑立胜、王致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余自卫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自2015年3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20%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少峰审判员 李永兴审判员 周祥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