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执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珠海展翼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珠海展翼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杨新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3执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珠海展翼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1358。被执行人:杨新红,女,1967年7月8日出生。珠海展翼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依据北京仲裁委员会(2016)京仲裁字第1618号裁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10002000元。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情况、房屋所有权情况和车辆登记情况。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及机动车登记信息。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并发还给申请执行人。本院虽已冻结被执行人持有的股权,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持有的股权,但暂不具备在本案中处分的条件。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仲裁委员会(2016)京仲裁字第1618号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褚晓勇审判员 徐 辉审判员 魏志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仕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