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5民初3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洪坤宏与祁宝俊、余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坤宏,祁宝俊,余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5民初3671号原告:洪坤宏,女,198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固始县。被告:祁宝俊,男,198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固始县。被告:余敏,女,198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固始县。原告洪坤宏与被告祁宝俊、余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洪坤宏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系原告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无违法之处,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坤宏撤诉。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洪坤宏负担。审判员 王 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秦超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