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4民初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2017)陕0924民初350号原告刘正位诉被告王东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正位,王东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4民初350号原告:刘正位,男,1968年12月13日生于陕西省安康市,汉族,住安康市汉滨区。被告:王东亮,男,1979年9月4日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正位诉被告王东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正位于2017年8月25日以诉讼主体存在问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正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正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4元,减半收取122元,由原告刘正位负担。审 判 长 胡 伟审 判 员 王学斌人民陪审员 王永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