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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4民初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2017)陕0924民初350号原告刘正位诉被告王东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正位,王东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4民初350号原告:刘正位,男,1968年12月13日生于陕西省安康市,汉族,住安康市汉滨区。被告:王东亮,男,1979年9月4日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正位诉被告王东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正位于2017年8月25日以诉讼主体存在问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正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正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4元,减半收取122元,由原告刘正位负担。审 判 长  胡 伟审 判 员  王学斌人民陪审员  王永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