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1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忠东与被执行人浙江广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忠东,浙江广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1975号申请执行人吴忠东,男,197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凤城一路。被执行人浙江广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东阳江镇政府内。法定代表人张海高,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吴忠东与被执行人浙江广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碑民初字第03896号民事判决书和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1民终4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浙江广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在银行的存款(具体金额以冻结、扣划通知为准)。本裁定立即执行。(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杨护军执行员 阮 宇执行员 王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喻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