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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3125民初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原告蔡某甲与被告蔡某乙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甲,蔡某乙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25民初573号原告:蔡某甲,男,汉族,1957年8月12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波,湖南民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某乙,男,土家族,1968年1月11日出生。原告蔡某甲诉被告蔡某乙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蔡某甲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蔡某甲负担。审 判 长  龙运华审 判 员  彭文昕人民陪审员  彭大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谭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