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3125民初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原告蔡某甲与被告蔡某乙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甲,蔡某乙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25民初573号原告:蔡某甲,男,汉族,1957年8月12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波,湖南民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某乙,男,土家族,1968年1月11日出生。原告蔡某甲诉被告蔡某乙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蔡某甲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蔡某甲负担。审 判 长 龙运华审 判 员 彭文昕人民陪审员 彭大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谭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