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02执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703金某抢劫、盗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02执703号金某抢劫、盗窃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30日作出(2014)京刑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以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尚未退赔的非法所得人民币2336元继续追缴。本院在执行财产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金某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京刑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中对金辉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财产刑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韦 雷审 判 员 吴建平代理审判员 丁晓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