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3执3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玉山三清山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汪礼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玉山三清山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汪礼剑,童婉君,汪诗旺,周腮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3执3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玉山三清山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玉山县冰溪镇。法定代表人吴晖,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汪礼剑,男,汉族,江西省玉山县人,家住江西省玉山县。被执行人童婉君,女,汉族,江西省玉山县人,家住江西省玉山县。被执行人汪诗旺,男,汉族,江西省玉山县人,家住江西省玉山县。被执行人周腮英,女,汉族,江西省玉山县人,家住江西省玉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玉山三清山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汪礼剑、童婉君、汪诗旺、周腮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汪诗旺、周腮英所有的位于玉山县冰溪镇博士大道5号银海御庭7号楼4号、5号、6号、204-206号商铺,并于2017年7月27日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评估报告,在异议期内双方均未提出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汪诗旺、周腮英所有的位于玉山县冰溪镇博士大道5号银海御庭7号楼4号、5号、6号、204-206号商铺(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玉房权证玉山县字第××、20××78、20××79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姚永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姚瑞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