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北执字第000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高认与崔学良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有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认,崔学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认,女,汉族,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崔学良,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认与被执行人崔学良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金额63067.38元,执行费846.01元。已执行20000元,尚有43913.39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春雷审判员 谷长国审判员 韩新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冉隆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