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103执恢39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王歆荣与李军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歆荣,李军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恢39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歆荣,女,1968年6月8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李军涛,男,1974年10月31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本院在执行王歆荣与李军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赔偿款人民币969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尚无执行回款。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汽车的车籍档案,未扣押,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亮审判员 张国权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