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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2执8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简静与被执行人李国富、徐利、云南雨坛经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简静,李国富,徐利,云南雨坛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2执879号申请执行人:简静,女,1963年5月29日生,云南省昆明市人。被执行人:李国富,男,1979年10月4日生,汉族,四川省双流县人。被执行人:徐利,1985年8月28日生,汉族,四川省双流县人。被执行人:云南雨坛经贸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新昆洛路新亚洲体育城星都总部基地法定代表人:李国富关于申请人简静与被执行人李国富、徐利、云南雨坛经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6)云0112民初11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李国富名下位于昆明市红塔东路XX滇池卫城鹿港B区X幢X单元第X层XXX号房屋及查封、冻结被执行人李国富名下云A260**号车、云A0XG**号车、云AF0U**号车、云A00G**号车,被执行人徐利名下云AXTX**号车、云A7LX**号车,被执行人云南雨坛经贸有限公司名下云AAXM**号车、云AXXX**号车、云AM7V**号车,但无法确定上述车辆的位置,故不能有效的对上述车辆进行处置,对于上述房屋,本院查封属于轮候查封,无权处置,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召开了听证会,将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查询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亦不能提供新的财产线索,据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驰原审 判 员  李江永代理审判员  毛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 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