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06民初10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06民初1053号原告:李某,女,1981年6月6日出生,居民,住。被告:王某某,女,1989年6月2日出生,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之诉中,原告李某以与被告王某某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诉讼保全费120元,共计17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曾 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冯雨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