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刑更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管士光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管士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刑更293号罪犯管士光,男,197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系累犯,现在安徽省宿州监狱服刑。安徽省合肥市庐江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日作出(2012)庐刑初字第000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管士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管士光不服,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6日作出(2012)合刑终字第0013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6日作出(2015)宿中刑执字第00308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安徽省宿州监狱以罪犯管士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7年8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后,于2017年8月7日至2017年8月11日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管士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5月获表扬奖��二次、记功奖励一次。另查明,罚金10万元,已缴纳2000元,狱内消费较高。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管士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管士光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6月28日起至2024年12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海浩审判员 葛伶俐审判员 王九霄ggz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严 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第七十九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或者发现了判决的时候所没有发现的罪行,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