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8602民初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389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南京多佐娱乐有限公司、南京市秦淮区聚佳商百货超市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南京多佐娱乐有限公司,南京市秦淮区聚佳商百货超市店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8602民初389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邹建华,该协会总干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莉,江苏金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多佐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法定代表人:杨贞源。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该公司职员。被告:南京市秦淮区聚佳商百货超市店,经营场所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经营者:杨晓辉。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仁泽,该超市店职员。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南京多佐娱乐有限公司、南京市秦淮区聚佳商百货超市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 判 长 吴 刚代理审判员 史锋华代理审判员 朱思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孙云灿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