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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4民初4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靖边县鼎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华、刘生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靖边县鼎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刘华,刘生磊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4民初4157号原告:靖边县鼎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靖边县张家畔镇。法定代表人:王治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启腾,男,198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镇,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刘华,男,196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被告:刘生磊,男,199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原告靖边县鼎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华、刘生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靖边县鼎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免予收取。(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姬登峰审判员  樊 勃审判员  艾 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贺炳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