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3执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林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鄂伦春自治旗支公司财产保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鄂伦春自治旗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3执477号申请执行人:王林,男,196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鄂伦春自治旗支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法定代表人:王铁良,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林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鄂伦春自治旗支公司财产保险纠纷一案中,依据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723民初48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赔偿款1593600元,案件受理费12231元,鉴定费50000元,执行费18336元。在执行的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鄂伦春自治旗支公司自动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2017)内0723执47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德富审判员 张林聪审判员 王丽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凤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