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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0执8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河南大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大亚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大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大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0执863号申请执行人:河南大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法定代表人:潘万周,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俊峰,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兴,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上海大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冯兵,董事长。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大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大亚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2016)沪0110民初5864号民事判决,查明被执行人上海大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提供。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履行,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立即执行,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审判长  郑旭珏审判员  胡伟东审判员  王 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旭初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