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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331执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某某申请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禄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禄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31执401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1966年12月18日生,汉族,云南省禄丰人,初中文化,农民,住禄丰县碧城镇。被执行人杨某某男,1961年9月8日生,汉族,云南省禄丰人,初中文化,农民,住禄丰县碧城镇。本院在执行杨某某申请执行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30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了150000元,尚未执行的15万元,由杨某某于2018年8月15日前支付30000元给杨某某,由杨某某于2019年8月15日前支30000元给杨某某,由杨某某于2020年8月15日前支付30000元给杨某某,由杨某某于2021年8月15日前支付30000元给杨某某,由杨某某于2022年8月15日前支付30000元给杨某某。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同意将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俊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段丽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