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83民初4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邵明春与田佑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明春,田佑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83民初4007号原告:邵明春,男,197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邹城市。被告:田佑发,男,1971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邹城市。原告邵明春与被告田佑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邵明春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明春撤诉。案件受理费343元,由原告邵明春负担。审判员 周文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尹建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