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4执20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宁夏晨露商贸有限公司与银川市双宝副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夏晨露商贸有限公司,银川市双宝副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04执2096号申请执行人:宁夏晨露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中房富力城3号楼1505号。法定代表人:马剑,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银川市双宝副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永安巷14号。申请执行人宁夏晨露商贸有限公司与银川市双宝副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由本院作出的(2017)宁0104民初16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银川百一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宁0104民初1680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银川市双宝副食品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宁夏晨露商贸有限公司货款122355.5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374元,财产保全费1132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773元,以上共计126634.5元。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银川双宝副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本之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催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本院通过银行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登记信息;本院通过公安部车辆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通过银川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依法轮候冻结被执行人银川双宝副食品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银川德胜工业园区1幢、2幢房屋产权、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贺兰德胜园区3幢、4幢、5幢、6幢、7幢房屋产权,冻结期限为2017年8月1日至2020年8月1日,届满前需要向本院书面申请续查封,若不申请,法律责任自行承担。本院还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清河南街新时代商贸中心1号商业楼三层1号房的产权以及土地产权(证号:20××12)、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清河南街新时代商贸中心1号商业楼三层6号房的产权以及土地产权(证号:20××88)、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清河南街新时代商贸中心1号商业楼三层4号房的产权以及土地产权(证号:20××92)、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清河南街新时代商贸中心1号商业楼三层7号房的产权以及土地产权(证号:20××10),冻结期限为2017年8月23日至2020年8月23日,届满前需要向本院书面申请续查封,若不申请,法律责任自行承担。2017年8月11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案执行程序,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书面申请,终结此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时以及不履行执行和解计划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志军审 判 员 弥天亮审 判 员 蔡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张 勇书 记 员 张天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