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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2刑更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刘念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刑更64号罪犯刘念,男,1983年11月1日出生于湖南省衡山县,汉族,大学文化,现在司法部燕城监狱服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0日作出(2014)一中刑初字第14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念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司法部燕城监狱于2017年7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并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执行机关代表司法部燕城监狱警官侯晓利、党立刚出庭提请减刑。受上级人民检察院指派,北京市团河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郭剑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刘念,证人黄志荣、赵安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司法部燕城监狱提出,罪犯刘念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和劳动,考核期间共获表扬6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八个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驻司法部燕城监狱检察室同意对罪犯刘念提请减刑。北京市团河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庭发表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刘念予以减刑不超过八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念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该犯于2015年6月、2015年9月、2016年1月、2016年4月、2016年8月、2016年11月共获表扬6次。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材料、证人证言、评审鉴定表、减刑综合材料、认罪悔罪书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刘念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念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3年10月25日起,至2027年2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 仑审判员 李 雪审判员 申小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许天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