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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02民初2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成某与刘某离婚纠纷民事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2民初2216号申请人:成某。被申请人:刘某。申请人成某与被申请人刘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人成某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刘某银行账户存款200万元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共同经营的西塞山区珍牌土特产专卖店的银行账户存款200万元、西塞山区和丰文化办公用品店的银行账户存款200万元、湖北珍牌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200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某银行账户存款200万元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共同经营的西塞山区珍牌土特产专卖店的银行账户存款200万元、西塞山区和丰文化办公用品店的银行账户存款200万元、湖北珍牌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200万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成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胡又林人民陪审员  李乔乔人民陪审员  杜惠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肖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