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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2民初7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成龙与应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成龙,应建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2民初7473号原告:陈成龙,男,198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被告:应建明,男,196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原告陈成龙与被告应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成龙于2017年8月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7年2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6年3月7日,被告立据向原告借款10000元,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借款后,被告未予归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应建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陈成龙借款1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7年2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元(已减半),由被告应建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王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王竞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