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5民初1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赵铭尧与王建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铭尧,王建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5民初1892号原告:赵铭尧,男,195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庆云县。被告:王建成,男,196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赵铭尧与王建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赵铭尧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铭尧撤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计2450元,由赵铭尧负担。审判员 叶秀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