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925民初1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赵铭尧与王建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铭尧,王建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5民初1892号原告:赵铭尧,男,195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庆云县。被告:王建成,男,196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赵铭尧与王建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赵铭尧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铭尧撤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计2450元,由赵铭尧负担。审判员  叶秀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