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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21民初1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戴合老与陈启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合老,陈启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21民初1620号原告:戴合老,男,1952年5月8日生,汉族,住长汀县。被告:陈启仁,男,1974年6月25日生,汉族,住长汀县。原告戴合老与被告陈启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戴合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启仁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戴合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陈启仁归还借款人民币30,000元,并支付自2012年9月15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月息600元计算的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戴合老诉称,2012年9月15日,陈启仁向戴合老借款人民币叁万元整,口头承诺七天后还清,并出具借条一张。被告至今共支付利息1,500元,尚欠借款本金30,000元和其他利息未付。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还借款未果。陈启仁未答辩及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9月15日,陈启仁以开鞋厂资金不足为由向戴合老借款人民币30,000元整,并当场出具借条一张。后由于陈启仁一直拒绝还款,又重新写了两次同样内容的借条,原借条作废。现借条内容为“借条/兹向戴合老借来人民币叁万元正。(¥30000)利息每月按陆佰元正/借款人:濯田梅迳村内小迳/身份证号/陈启仁/2017年2月19日(农历正月十二)/2012.9.15借来(本人签名、印指模)”。出具借条后,陈启仁至今共支付利息1,500元,尚欠借款本金30,000元和其余利息未付。现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诉来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及原告在法庭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为证,可以作为本案定案依据。本院认为,原告与陈启仁之间的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成立民间借贷关系。借条中对借款期限未作出约定,借款人可以随时要求还款,因此原告要求陈启仁归还借款的诉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借条中已约定利息,且约定的利息在法律规定的保护范围内,故现出借人主张借款人按约定支付尚欠部分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陈启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一审期间举证、质证等抗辩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陈启仁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戴合老的借款人民币30,000元,并支付自2012年9月15日起按月利息600元计算的利息(已支付的1,500元利息应扣除)。利随本清。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05元,减半收取702.5元,由陈启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巫华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赖 婷附:本案适用的有关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的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限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