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103执恢3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刘野与黑龙江金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野,黑龙江金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恢3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野,1971年6月21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黑龙江金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元士街52号。法定代表人:郭霁,男,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刘野与黑龙江金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于2013年3月2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在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因该款为保证金,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亮审判员 张国权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 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