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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104执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何建军与被执行人陈金权、张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建军,陈金权,张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104执592号申请执行人:何建军,男,198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化工街道双河社区建行前楼1单元402室。被执行人:陈金权,男,198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张琳,女,198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原住辽宁省大洼县大洼镇湖畔小区,现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建军与被执行人陈金权、张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金权应给付申请人何建军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8月16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公告费人民币560元,执行费人民币1443元,被执行人张琳负连带清偿责任,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二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其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何建军不能提供陈金权、张琳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明明审判员  刘 艳审判员  张晓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校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