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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03执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梁琪与陈百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琪,陈百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03执324号申请执行人:梁琪,男性,汉族,1989年10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陈百寿,男性,汉族,1946年05月16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琪与被执行人陈百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已生效的(2016)陕0503民初22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百寿退还其赔偿款1500元、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受理后,执行中,被执行人履行了其给付义务。申请人已于2017年8月25日领取了案件款1500元,该案已执行完毕,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503民初22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弥继峰审判员  冯继忠审判员  张晓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淑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