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宁0122执2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贺兰县弘通热力有限公司与吴占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兰县弘通热力有限公司,吴占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p t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22执22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贺兰县弘通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城新区西侧,营业执照注册号640122200007248,组织机构代码73598728-0。法定代表人:刘建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峰,男,汉族,生于1959年5月18日,身份证号×××,大专文化,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系贺兰县弘通热力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工会小区2-2-401室。被执行人:吴占明,男,汉族,1965年4月12日出生,初中文化以,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申请执行人贺兰县弘通热力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占明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确定由吴占明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贺兰县弘通热力有限公司采暖费9786元,案件受理费61元,申请执行人贺兰县弘通热力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费50元,共计执行标的9797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吴占明名下所有的的位××县(所有权证号20090226)房屋所占相应面积的土地(轮侯查封)。2018年6月1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吴占明司法拘留,被执行人交纳纠纷款1172元,下欠8725元未履行,将被执行人吴占明银行账号予以冻结,被执行人吴占明限制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公布。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意见。现申请执行人贺兰县弘通热力有限公司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现属于执行不能状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肖健审判员张旭旻审判员高波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杨少荣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