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7民初4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行与张学秒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行,张学秒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7民初4122号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716133431T,住所地苍南县灵溪镇新世纪花园9号楼一、三层。代表人:张康,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培培,女,系该行员工。被告:张学秒,男,1976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行与被告张学秒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张学秒偿还原告欠款本金29436.62元,以及利息、滞纳金和费用合计91929.91元(利息暂计至2017年4月1日为44189.6元、滞纳金为47740.31元、费用324.68元,之后的利息根据本金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另行偿还透支款本金10600元为由,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张学秒偿还原告欠款本金18836.62元,以及利息、滞纳金和费用合计91929.91元(利息暂计至2017年4月1日为44189.6元、滞纳金为47415.63元、费用324.68元,之后的利息根据本金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涉案相关事实如下表示。涉案事实卡种温州银行个人金卡卡号62×××04申领时间2011年8月10日信用额度5万合同相关约定滞纳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按月计收;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收。透支事实2011年10月10日起开始使用,2011年10月22日第一次透支2172元,2013年7月30日最后一笔预借现金49000元。还款事实2017年5月16日最后一次还款3600元,后再无还款。合计债权额核定本息额结欠本金18836.62元透支滞纳金13个月计1224.38元+6.83元=1231.21元透支利息截至2017年4月1日的利息为44189.6元,之后的利息以透支本金18836.62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费用预借现金费用244.68元+年费80元=324.68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张学秒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18836.62元、滞纳金1231.21元、费用324.68元及利息(截止2017年4月1日的利息为44189.6元。另以本金18836.62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二、驳回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15元,由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行负担1100元,由张学秒负担141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515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予以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杨 珏代理审判员 苏苗盘人民陪审员 刘齐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郑月强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