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5民初3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张书民与李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书民,李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5民初3181号原告张书民,男,1960年10月0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被告李建军,男,196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原告张书民诉被告李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8月0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张书民于2017年0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书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元,由原告张书民承担。审判员 母红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