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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8民初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李水英与李菊、冯金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水英,李菊,冯金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8民初771号原告:李水英,女,1975年5月3日生,汉族,住定南县。被告:李菊,女,1981年2月19日生,汉族,住定南县。被告:冯金辉,男,1986年2月21日生,汉族,住定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水英诉被告李菊、冯金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水英于2017年8月25日向我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菊、冯金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水英撤回对被告李菊、冯金辉的起诉。审判员  严星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毅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