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8民初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李水英与李菊、冯金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水英,李菊,冯金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8民初771号原告:李水英,女,1975年5月3日生,汉族,住定南县。被告:李菊,女,1981年2月19日生,汉族,住定南县。被告:冯金辉,男,1986年2月21日生,汉族,住定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水英诉被告李菊、冯金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水英于2017年8月25日向我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菊、冯金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水英撤回对被告李菊、冯金辉的起诉。审判员 严星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毅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