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2501执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盟分行申请执行王志忠、王大岭、王志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二连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盟分行,王志忠,王大岭,王志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501执69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盟分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法定代表人郭琳,行长。被执行人王志忠,男,1969年6月4日出生,其他信息不详。被执行人王大岭,男,1965年2月23日出生,其他信息不详。被执行人王志飞,男,1987年9月4日出生,其他信息不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二民初字第0047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志忠、王大岭、王志飞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志忠、王大岭、王志飞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大岭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大岭所有的在银行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王建华执行员  聂 彦执行员  云晓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霍振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