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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7民初6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6269张斯磊与张绪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斯磊,张绪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07民初6269号原告:张斯磊,男,1977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梅(与原告系夫妻关系),女,1978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张绪芹,男,197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原告张斯磊与被告张绪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魏凯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后因案件审理需要,本案依法变更由审判员高金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斯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绪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斯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张绪芹偿还原告张斯磊借款10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2月1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被告张绪芹亲笔书写借条一份交由原告持有。后原告多次索要,至今分文未还。被告张绪芹未作答辩。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张绪芹于2013年2月10日向原告张斯磊借款10000元,有借条为证,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经原告张斯磊催要,被告张绪芹至今未还,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被告张绪芹出具的借条未约定还款时间及利息,原告张斯磊主张的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较为适宜。被告张绪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义务的放弃。综上所述,对原告张斯磊要求被告张绪芹偿还借款10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绪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斯磊偿还借款1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7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张绪芹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上述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高金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诗坤法律条文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