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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30民初8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陈忠芬、陈忠惠等与陈忠林等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忠芬,陈忠惠,陈琼珍,陈忠贵,陈忠林,陈忠发,陈忠秀,陈朝廷,龙里县谷脚镇人民政府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30民初872号原告:陈忠芬,女,1960年10月28日生,汉族,贵州省开阳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贵州省开阳县。原告:陈忠惠,女,1972年9月29日生,汉族,贵州省龙里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龙里县。原告:陈琼珍,女,1975年8月15日生,汉族,贵州省龙里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龙里县。原告:陈忠贵,男,1979年9月20日生,汉族,贵州省龙里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龙里县。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万林,贵州龙滔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陈忠林,男,1970年4月12日生,汉族,贵州省龙里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龙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碧,贵州合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建祥,贵州合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被告:陈忠发,男,1968年5月6日生,汉族,贵州省龙里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龙里县。被告:陈忠秀,女,1968年7月8日生,汉族,贵州省龙里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龙里县。第三人:陈朝廷,男,1935年8月9日生,汉族,贵州省龙里县人,农民,住龙里县。第三人:龙里县谷脚镇人民政府,地址:贵州省龙里县谷脚镇新街。法定代表人:昌德林,职务: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学森,男,龙里县谷脚镇人民政府贵龙城市经济带征地拆迁组工作人员,一般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明祥,男,龙里县谷脚镇人民政府贵龙城市经济带征地拆迁组工作人员,一般授权。原告陈忠芬、陈忠惠、陈琼珍、陈忠贵与被告陈忠林、陈忠发、陈忠秀,第三人陈朝廷、龙里县谷脚镇人民政府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陈忠芬、陈忠惠、陈琼珍、陈忠贵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忠芬、陈忠惠、陈琼珍、陈忠贵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204元,依法减半收取1602元,由原告陈忠芬、陈忠惠、陈琼珍、陈忠贵负担。审判员  杨发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碧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