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4民初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长春中信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贺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中信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贺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4民初963号原告:长春中信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净月经济开发区净月大街4775号。法定代表人:陈煊,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丽丽。被告:贺奇,住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中信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贺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春中信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长春中信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中信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长春中信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苗秀秀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士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