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2民初3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安阳县水冶镇姬家屯居民委员会与王东红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县水冶镇姬家屯居民委员会,王东红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2民初3658号原告安阳县水冶镇姬家屯居民委员会,地址:安阳县水冶镇姬家屯村。负责人:王国福。职务:村党支部书记。被告王东红,男,1973年7月26日生,汉族,住安阳县。原告安阳县水冶镇姬家屯居民委员会与被告王东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阳县水冶镇姬家屯居民委员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阳县水冶镇姬家屯居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安阳县水冶镇姬家屯居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张日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 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