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721民初9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范艳兰与卢显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艳兰,卢显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21民初995号原告:范艳兰,女,汉族,1963年7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阳西县,委托代理人:吴芳,男,汉族,1958年12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阳西县,被告:卢显谋,男,汉族,1981年12月28日出生,户籍住址:广东省阳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范艳兰诉被告卢显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范艳兰负担。审 判 长 邱国崇审 判 员 孙光南人民陪审员 徐加佑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费晓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