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1721民初9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范艳兰与卢显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艳兰,卢显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21民初995号原告:范艳兰,女,汉族,1963年7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阳西县,委托代理人:吴芳,男,汉族,1958年12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阳西县,被告:卢显谋,男,汉族,1981年12月28日出生,户籍住址:广东省阳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范艳兰诉被告卢显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范艳兰负担。审 判 长  邱国崇审 判 员  孙光南人民陪审员  徐加佑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费晓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