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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刑更2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罪犯乔华贪污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乔华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更2227号罪犯乔华,男,汉族,1963年3月11日生,大学文化,安徽省宿州市人,现在安徽省蜀山监狱服刑。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3日作出(2011)霍刑初字第003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乔华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被告人乔华不服,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0日作出(2013)六刑终字第000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蜀山监狱于2017年6月2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9日在安徽省蜀山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庐州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晓润、李功来出庭履行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指派干警吴兆洋、洪弘,罪犯乔华、证人王春宇等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蜀山监狱以罪犯乔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有较好的社区矫正条件,建议对其予以假释。安徽省庐州人民检察院监督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乔华提请假释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乔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02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现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且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另查明,该犯案发后退缴了全部赃款。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安徽省蜀山监狱制作的《罪犯行政奖励审批表》证实,该犯至2017年2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2、罪犯乔华的供述及证人证言证实,罪犯乔华在服刑改造过程中,认真遵守监规队纪,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3、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司法局出具的《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证实,罪犯乔华所在社区矫正部门同意对其监管帮教,进行社区矫正,有良好的社区矫正条件。4、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扣押物品清单及说明证实,该犯案发后退缴了全部赃款。本院认为,罪犯乔华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且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案发后退缴了全部赃款,确有悔改表现。至2017年2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经乔华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影响评估,认为其监管、帮教条件较好。故乔华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乔华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6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 琳审 判 员  姚本茹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葛 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