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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81民初1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赵某与任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任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81民初1234号原告:赵某,性别:××。被告:任某,性别:××。原告赵某与被告任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赵某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审理期间,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 判 员 林魏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任学忠书 记 员 马 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