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02民初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王庆志与马本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庆志,马本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02民初712号原告:王庆志,男,1953年4月2日出生,现住通化市东昌区。被告:马本才,男,1949年12月13日出生,现住通化市东昌区。原告王庆志与被告马本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2017年8月25日,王庆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庆志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韩春雷人民陪审员 王士豪人民陪审员 张立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运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