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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02民初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王庆志与马本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庆志,马本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02民初712号原告:王庆志,男,1953年4月2日出生,现住通化市东昌区。被告:马本才,男,1949年12月13日出生,现住通化市东昌区。原告王庆志与被告马本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2017年8月25日,王庆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庆志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韩春雷人民陪审员  王士豪人民陪审员  张立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运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