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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民终1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介休市新意达煤化有限公司与山西省焦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省焦炭集团龙源(介休)园区焦化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西省焦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介休市新意达煤化有限公司,山西省焦炭集团龙源(介休)园区焦化有限公司,山西省焦炭集团益兴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焦炭集团益隆焦化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民终11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省焦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晋祠路一段**号。法定代表人荣海涛,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朝霞,北京中伦文德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峰,北京中伦文德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介休市新意达煤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介休市义安镇洪相村。法定代表人郭汝海,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建国,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建跃,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省焦炭集团龙源(介休)园区焦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介休市义安镇北辛武工业小区*号。法定代理人杜某,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邢龙,男,汉族,1988年9月23日生,现住介休市,系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省焦炭集团益兴焦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介休市义安镇路鑫工业园区*号。法定代表人刘斌义,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晶,女,汉族,1992年9月20日生,现住,系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省焦炭集团益隆焦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介休市北盐场村。法定代表人王华,系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山西省焦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介休市人民法院(2016)晋0781民初4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介休市人民法院(2016)晋0781民初41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介休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侯建伟审判员  郝永丽审判员  范光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