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执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与吉的么力各没收个人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吉的么力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执91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范文清,该院院长。被执行人:吉的么力各,女,1979年5月13日出生,四川省布拖县人,彝族,农民,文盲,住四川省布拖县。本院(2016)川34刑初8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吉的么力各未履行法律文书判处的财产刑,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移送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吉的么力各现在四川省凉山监狱服刑,其财产经司法查询,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34刑初87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第一项对吉的么力各“……,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峰审判员 罗春蓉审判员 何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 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