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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25民初1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杨梅芬与郑超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梅芬,郑超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5民初1426号原告:杨梅芬,女,197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被告:郑超策,男,196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原告杨梅芬与被告郑超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杨梅芬于同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杨梅芬以其与郑超策已自行协商解决,且本案借款已偿还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其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梅芬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杨梅芬负担。审 判 员 肖雄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廖小燕书 记 员 范惠兰附本案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