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91执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阿西依机、吉克衣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阿西依机,吉克衣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91执338号被执行人阿西依机,男,1987年4月20日出生于四川省昭觉县,彝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昭觉县,被执行人吉克衣石,男,1992年3月7日出生于四川省昭觉县,彝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昭觉县,本院作出的(2015)鄂武经开刑初字第0024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期间,经对被执行人阿西依机、吉克衣石银行、房产、股份、车辆等信息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阿西依机、吉克衣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阿西依机、吉克衣石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发现被执行人阿西依机、吉克衣石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丰人民陪审员 鲁建国人民陪审员 陈仁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慧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