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04刑初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韦佳平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佳平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204刑初344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韦佳平(曾用名:韦佳苹),男,1990年3月8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瑶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现住柳州市城中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2月12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8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柳南检公诉刑诉〔2017〕3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佳平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家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韦佳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13日22时35分许,被告人韦佳平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桂B×××××的宝骏牌小型普通客车行至柳州市柳南区飞鹅路优越百货商场门口路段,与阳柳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阳柳及乘客李素华受轻微擦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检测,被告人韦佳平案发时血液酒精浓度为13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本院另查明:韦佳平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韦佳平在他人报警之后仍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被查获时没有拒捕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韦佳平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案件受理登记表、查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血液酒精定性定量检验报告书、鉴定意见通知书、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检查笔录、身份证明材料等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韦佳平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韦佳平犯危险驾驶罪的指控成立。韦佳平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处理,被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本院根据被告人韦佳平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监管条件,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韦佳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国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涂晓艳附录:本判决援引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