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1民初1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许宝东与张希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宝东,张希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1民初1431号原告:许宝东,男,1975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召县。被告:张希恩,男,198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方城县。原告许宝东与被告张希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许宝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5万元及利息。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5年11月23日,被告以做生意为由,向原告借款1.5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拒不还款。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持张天恩为其出具的债权凭证起诉,但在诉讼中提供了张希恩的户籍地址,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即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许宝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