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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91民初第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章丽与宜昌黑旋风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丽,宜昌黑旋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591民初第654号原告:章丽,女,汉族,1976年4月19日出生,现住宜昌市伍家岗区。被告:宜昌黑旋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大连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679787603Q。法定代表人:张民,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杨莹,女,汉族,1993年1月11日出生,系该公司职员。(一般代理)原告章丽与被告宜昌黑旋风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章丽、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杨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章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宜昌黑旋风置业有限公司按合同约定立即为原告办理房屋权属证书;2.被告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7849.74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5月18日,原、被告签订《房屋拆迁置换安置合同》,协议用原告所有的位于宜昌市××路××单元××楼××号建筑面积为92.48平方米的房屋,置换被告开发的位于宜昌市××路××楼××单元××C户型建筑面积100.38平方米(以产权管理部分核准登记的为准)的房屋一套。同日,被告出具《关于章丽房屋置换合同的补充报告》:鉴于被拆迁人章丽属现役残疾军人家属,情况特殊,经双方协商,房屋置换所需的楼层差价、面积差价及办证登记时所需的公共设施维修基金和超出抵扣面积的契税、测量费、印花税、产权登记费等税费,均由宜昌黑旋风置业有限公司承担。2013年5月2日,原、被告签订《运河佳苑商品房买卖合同》,向被告购买运河佳苑5号楼2单元19层021902号的商品房一套,房屋单价3815元。合同第九条约定,出卖人(被告)应当在2014年6月30号前交房;合同第十五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符合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提交产权部门办理房屋产权证书,因出卖人的责任造成买受人(原告)在商品房交付后90日内不能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2%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原告依约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被告于2014年6月20日向原告交付了房屋,按约应在交付房屋后90日内为原告办理完毕房屋权属证书,但被告拖延至今未给原告办理房屋权属证书,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是安置拆迁的房屋,由被告负责代办产权证,并为原告支付办证税费和手续费,按照拆迁评估单价3815元/平方米,置换的房屋面积102.88平方米,全部房款共计392487.00元,被告应按全部房款的2%支付违约金7849.74元。宜昌黑旋风置业有限公司辩称,被告已经于2014年6月30日前向原告交付房屋,约定在交房90日内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即应于2014年9月29日前办理,原告有权主张逾期办证违约金的诉讼时效截止日为2016年9月28日,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起诉已过诉讼时效,被告不应承担逾期办证违约金的责任,且被告2016年11月11日在《三峡日报》刊登要求运河佳苑住宅未交办证资料的业主提供完整办证资料的公告,其中有原告名单,至今未能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是由于原告未提交办证相关资料所致,责任不在被告,请求驳回原告的第2项诉讼请求;愿意继续为原告办理房屋权属证书,对原告诉称的其他事实无异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章丽与被告宜昌黑旋风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运河佳苑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关于被告所提逾期办证是因原告未提交办证资料所致的辩称意见,经查,被告在本院其他同类案件中提交的住宅交房公告,能证明业主需提交购房合同和发票、身份证、户口簿等用于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的相关资料尚可办理交房手续,现房屋已交付原告数年,被告的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逾期办证的责任并非因原告未提交办证资料所致,责任应在被告。关于被告所提违约金请求已过诉讼时效的辩称意见,被告在交房后90日内没有为原告办妥房产证,已构成违约,应当支付违约金,但是,原告主张逾期办证违约金属于债权请求权,应受诉讼时效的约束,被告2014年6月30日交房,2014年9月29日前未为原告办妥房产权证,原告从2014年9月30日起就知道办证违约金权利受到了侵害,故诉讼时效应从合同约定的办证期限届满之日即2014年9月30日起算二年,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诉状落款时间)才提起诉讼,又未提交证据证明本案诉讼时效存在中止、中断的情形,原告起诉被告支付违约金已超过诉讼时效,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合同约定,被告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履行为原告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义务,应继续履行为原告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宜昌黑旋风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个月内,为原告章丽办理位于宜昌市港窑路22号运河佳苑5号楼2单元19层021902号的商品房的房屋权属证书,并交付原告。二、驳回原告章丽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宜昌黑旋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许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陶文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