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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4刑初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2-07

案件名称

董勤龙、董海龙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勤龙,董海龙,董振海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24刑初276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勤龙,男,1978年5月3日出生于山东省兰陵县,汉族,小学三年级文化,农民,住兰陵县。因犯抢劫罪,于2000年3月21日被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11月15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兰陵县看守所。被告人董海龙,男,1986年2月5日出生于山东省兰陵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兰陵县。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11月15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兰陵县看守所。辩护人诸葛洪卫,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董振海,男,1963年4月8日出生于山东省兰陵县,汉族,小学二年级文化,农民,住兰陵县。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3月31日被苍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9月19日,被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11月15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兰陵县看守所。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以兰检未检刑诉﹝2017﹞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勤龙、董海龙、董振海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陆佳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勤龙、被告人董海龙及其辩护人诸葛洪卫、被告人董振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己审理终结。兰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15日10时许,被告人董勤龙、董海龙、董振海在董振海家中垒院墙时,遇到兰陵县城管执法大队与兰陵县卞庄街道办事处城管执法中队的巡查,巡查人员遂对董振海家在建违法建筑进行制止并强行拆除。被告人董勤龙、董海龙、董振海等三人阻碍拆除,并持铁锨等工具对执法人员进行殴打,致执法人员徐某、刘某、李某三人轻微伤。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提供了以下证据:案发现场照片等书证;物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证人任某1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董勤龙、董海龙、董振海的供述和辩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董勤龙、董海龙、董振海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勤龙辩解称,执法人员去了之后先踢墙,接着踢我父亲,我才和他们打的。被告人董海龙辩解称,没有人来通知让停建,也没有书面通知,他们来了很多人有便衣,也有私家车,我也不知道是什么人,也没有出示证件,他们有暴力,他们当中刘某打了我父亲,所以才导致后果。被告人董海龙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本次行政执法活动无合法依据,三份文件是抽象行政行为,说明、证明等不能作为本次执法的依据;二、本案的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本案中行政拆除院墙的处罚行为没有履行相关程序,没有通知行政相对人,没有告知相对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没有通知送达行政决定,就强行进行了拆除,更没有证据显示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向相对人出示过工作证件及处罚文书;三、本案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违规执法、野蛮执法及暴力执法的情况,执法过程违法。综上所述,妨害公务罪名不能成立,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被告人董振海辩解称,起诉书纯属虚构。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15日,被告人董勤龙、董海龙等人在被告人董海龙家中垒院墙,兰陵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兰陵县卞庄街道城管执法中队行政执法人员接到举报信息后,着制服驾驶行政执法车前往兰陵县卞庄街道洼桥村董海龙家中对该违法建筑行为进行制止,期间被告人董勤龙辱骂行政执法人员,并持铁耙将执法人员打伤;被告人董海龙持铁锨、铁叉进行威胁,并将执法人员打伤;被告人董振海听到消息后也赶到现场,多次辱骂在场的行政执法人员。兰陵县公安局卞庄派出所民警出警到达现场后进行制止,并将被告人董海龙、董振海抓获归案,被告人董勤龙前去卞庄派出所打探消息时被抓获归案。经鉴定,执法人员徐某、刘某、李某的损伤构成轻微伤。另查明,被告人董海龙住宅属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在建院墙未经批准。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以下证据证实:1、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徐某陈述:上午十点左右,接到举报电话:洼桥村有人非法建筑,杨主任安排我带队,带领我们执法中队的十个人和城管执法局的五、六个人,一起到卞庄街道洼桥村制止违法建筑。洼桥村靠大路边路西的一家房子,放了不少空心砖和水泥,有六、七个人在院子的墙南垒墙,下车之后我走在前面,对那几个垒墙的人说:你们这是违法建筑,要求停工,对方不听,其中有一个穿紫色毛衣的中年男子说:俺自己的地方,想怎么垒就怎么垒,我当时踢了一脚违法建筑的墙,倒了有三、四块砖,说着说着对方情绪有点激动,他们有的拿铁锨,有的拿铁耙,我接着对他们说:你们要打就打我,我们有录像,按规定你们非法垒的墙必须拆除,接着我又上西边去,用脚又踢了垒的墙一脚,当时墙没倒,这时过来一个六十岁左右的老头,上来用手抓我前衣领,把我推北边去,有个穿灰色毛衣的男的拿铁耙过来打我后脑勺一下,当时就把我打倒了,头晕乎乎的,躺在地后来别人把我扶起来,坐在地上,我接着用手机给领导联系,后来派出所的出警人员就来了。我们执法人员还有李某和刘某受伤了。(2)被害人刘某陈述:今天上午十点左右,县城管执法大队和卞某执法中队在巡逻时接到举报:洼桥村有人非法建筑,然后城管执法局的五、六个人和我们执法中队的十个人一起去了卞庄街道洼桥村,我们到了洼桥村靠大路边路西的一家房子,院子里放了不少空心砖、水泥还有沙,有六、七个人在院子的墙南垒墙,下车之后我们队长徐某走在前面,问那几个垒墙的人说谁是户主?有没有手续?其中有一个穿紫色毛衣的中年男子说:俺自己的地方,想怎么垒就怎么垒,徐某又说:你们这是违法建筑,要求停工,对方不听,徐某当时踢了一脚违法建筑的墙,倒了有三、四块砖,说着说着对方情绪有点激动,他们有的拿铁锨,有的拿铁耙,徐某接着对他们说:你们要打就打我,我们有录像,按规定你们非法垒的墙必须拆除,接着他又上西边去了,用脚又踢了垒的墙一脚,当时墙没倒,这时候过来一个六十岁左右的老头,用手抓徐某的衣领,把他推北边去,其中有个穿灰色毛衣的男的拿铁耙打了徐某的后脑勺一下,当时就把他打倒了,对方的几个人嚷嚷着说:关上门,今天谁也别想走。当时我和李某还有其他几个队员被关在院子里,对方的几个人一直和我们推搡,推搡过程中李某的脖子也被一个年青的男的掐破了,对方有个老头伸着头想往李某身上撞,我抬手护李某的时候那个老头的胸碰了我的右手一下,他顺势就倒了,这时穿紫色衣服的男的过来一脚把我踹倒了,又往我身上和头部踹了几下,因为当时头被踹了好几下,有点迷糊,清醒的时候派出所的出警人员和医院的医护人员已经到了。(3)被害人李某陈述:今天上午十点左右,接到举报电话:洼桥村有人非法建筑。我们卞庄街道城建办执法中队的十个人和城管执法局的五个人,一起到卞庄街道洼桥村制止违法建筑,我们到了洼桥村靠大路边路西的一家房子,发现这个院子里放了不少空心砖和水泥,有六、七个人在院子的墙南垒墙,副中队长徐某在前面对那几个垒墙的人说:你们这是违法建筑,要求停工,对方不听,徐某踢了一下违法建筑的墙,其中有一个穿紫色毛衣的中年男子说:这是俺自己的地方,想怎么垒就怎么垒,说着说着对方情绪有点激动,他们有的拿铁锨,有的拿铁耙,其中有个穿灰色毛衣的男子用铁耙的背面打了一下徐某的后脑勺,他就被打倒在地上,我看徐某被打倒就去制止穿灰色毛衣的男的,然后穿紫色毛衣的男的和对方的几个人就把我推倒了,我的脖子也被穿紫色衣服的男的掐破了,我倒在地上的时候有人踹了我两三脚,也没看清是谁踹的,双方推的时候不知道怎么回事有个五十多的男的自己倒了,然后穿紫色毛衣的男的把俺同事刘某一脚踹倒了,刘某倒了以后,那男的还对他身上和头部踹了几脚,又转身进屋拿了鱼叉对倒在地上的刘某说:我今天非叉死你,刘某被打倒之后就一直躺在地上。后来,派出所的警察来了,先安排救治伤员,闹仗的几个人也被派出所的工作人员带走了。对方有五六个,穿紫色衣服的一开始拿铁掀后来又拿鱼叉,穿灰色的衣服的一开始拿铁锨,后来打徐某的时候又拿了铁耙,还有一个年纪大点穿的一直拿着铁锨的。2、证人证言(1)证人任某1证言证实:我是兰陵县城管规划执法的,2016年11月15日上午9点多接上边领导的指令去兰陵县卞庄街道洼桥村查处违章建筑,我们是和卞某规划大队联合执法,我们去了洼桥村一个姓董的家里,他家南侧拉院墙。卞某规划大队的队长徐某问他们有没有手续,他们家一个年轻的说:“是我们自己的院子,拉院墙还不准拉吗?”徐某说:“我们是过来了解情况,问问你们办手续了吗?要是没有手续该给你们拆的就给你们拆。”那家的就说拆试试,接着徐某对着拉的院子踢了两脚,那家有五六个人就围徐某身边去,有个青年穿灰色的小衫拿着铁耙,用铁耙杆照着徐某的后脑勺打了一下,接着徐某就倒了,倒了之后我看见有个老头过去,之后他们家就把门反锁了,我看见徐某倒了,我接着打电话报警,因为卞某规划大队是在他们家里的,我在外面看见有个青年(董海龙)和卞某规划大队的刘某争吵起来,就看见董海龙把刘某拽倒了,拽倒之后董海龙照着刘某的头部和身上乱踢,卞某规划局的和那家也有人过去拉架给拽开了,拽开之后董海龙去了旁边拿个鱼叉还说来的人全都出不去,非要插死刘某,派出所的就去了,派出所的工作人员问董海龙拿渔叉干什么,董海龙说:“拿这个不要紧,又不犯法,”董海龙就把渔叉扔了,他们家里人说:“光逮老百姓,不逮这些人的?”派出所的工作人员过来问情况,我们说的有两个受伤的在里面,我们这些人就在他们院子里出来了,撤到路边上去了,派出所的工作人员问谁打人,我们这边的目击者就把那几个打人的指出来了(2)证人王某1证言证实:今天上午10点左右,我们卞庄街道办事处城管执法中队由副队长徐某带领和县执法局城管执法大队的一起到卞庄洼桥村去一家姓董的家中执法,徐某带着我、宋某3、孙某、李某、王某3、吴某1、刘某、付凯强先进姓董这家院子进去后看到有十几个人正在垒南院墙,徐某说:“我们是卞庄城管执法中队的,你们垒的院墙属于违法建筑,应当立即停止,不能再建了,”刚说完,这伙人中一个穿灰色毛衣年轻人说这是我家的地方想怎么干就怎么干,邦涛又说“这是非法建筑,上面有规定必须拆,徐某用脚踢了正在垒的院墙,当时倒了几块空心砖,接着这家有五六个人就把徐某围起来了,另一个穿紫色毛衣的年轻人拿了垒墙用的铁掀要打徐某,李某和其他几个人去拉架的时候,穿灰色花毛衣的那个青年不知从哪里拿了一个铁耙,用铁耙头的背面照徐某的头上砸了一下,当时徐某就被砸倒了,一个年龄稍微大一点的穿马夹的人手里拿着铁锨指着徐某骂,我们都过去了,一边拉一边给姓董的这家人解释讲道理,这家人根本不听,还是骂我们,在推搡的过程中时,俺同事李某被穿灰色花毛衣的人一把推倒在和灰的沙堆旁,当时场面很乱,其中一个年龄大的伸着头往刘某身上拱,刘某本能用手挡一下,老头顺势就倒下了,说是刘某打的,倒下的老头大喊,穿紫色毛衣的那个人过来把刘某踹倒,又用脚踹刘某的头和身上,穿灰色花毛衣的也用脚往刘某身上踹,其他人一直在骂,俺中队的杨峰去制止姓董这家行为的时候,这家人又推杨队长,骂他,穿紫色毛衣的那个人当着俺队长的面又用脚踢刘某的头。(3)证人王某2证言证实:2016年11月15日上午10点左右,接到举报电话:洼桥村有人违法建筑。我们城管执法大队的五个人和卞庄镇执法中队的十个人一起去卞庄镇洼桥村靠大路路西的一处房子,我是司机,我停好车到现场时,双方已经发生冲突,有一个穿灰色毛衣的中年男子拿着铁耙用铁耙背面打了徐某后脑勺一下,当时场面有点乱,穿紫色毛衣和穿灰色毛衣的男的喊:把门关上,俺同事任某1出去打了110报警,我和摄像的王某10成被推到门外,门被反锁了,我们就绕到房子的南面能看到院子里的地方,王某10成继续摄像,我听见穿紫色毛衣的那个男的说要拔车钥匙,我就去把我们车上的车钥匙提前拔下来,穿紫色毛衣的那个男的又打开门拔了卞某执法中队的一把车钥匙,门打开,我和王某10成又跑到院子里摄像,当时有个卞某执法人员抱着头躺在地上,穿紫色毛衣的那个男的拔完钥匙又进门骂躺地上的小青年,踹小青年的头和身上,我们几个人过去拉仗,一直推揉僵持了十几分钟,派出所的出警人员到现场。(4)证人吴某1证言证实:2016年11月15日10点左右,我们接到举报:卞某洼桥村董振启在违法垒院墙,我们卞庄行政执法中队和县城管大队联系,一起到了洼桥村董振启家中,当时我们去了三辆车。我们卞某这边是执法中队副中队长徐某带队,城管执法大队是任某1带队,徐某队长先进去,我和王某8、宋某3一起进去,进去后看见有四五个人正在垒院墙,旁边还有两三个和灰的,徐某进去之后就让他们停工,对方就一边骂一边说,就垒一面墙还不行垒。徐某说,你们这属于违建,你们要是没手续就得拆除,接着一个穿紫色毛衣的拿一根钢叉,一个穿灰色毛衣的拿铁耙,还有一个穿深色马甲的拿铁锨骂徐某,把徐某围起来推搡他,当时徐某用脚朝刚垒的墙上踢,踢掉两块空心砖,当时拿铁耙的那个青年用铁耙朝徐某的头部捣一下,然后徐某就倒地上了,我们看见徐某倒地了,一个穿深色马甲的人打的脖子、肩膀,李某被打倒,有人过去抢我们的摄像机,当时场面很混乱,对方一直在骂。对方一个五十多岁的老头故意倒在地上,说是我同事刘某打倒的,然后穿紫色毛衣的人和穿格子毛衣的人还有穿深色马甲的人三人围着刘某打,把刘某打倒,刘某当时躺在地上用手抱着头,穿紫色毛衣的人朝刘某的头上踢,喊着关上门,谁都不让走。穿深色马甲的人过去把门插上,插完门之后拿着铁锨要砸刘某,喊着要打死刘某,穿紫色毛衣的那个还喊着谁打他爹谁得死这里,一个年龄七十岁左右的老年人用头朝我们顶,抱孩子的妇女朝刘某背上踢四五下,穿紫色毛衣的拿钢叉还要打刘某,被我们拦下来,朝刘某的头上踢两三下,我们双方一直僵持着,一直到派出所到来。(5)证人于某证言证实:我是县城管执法局执法大队招聘的协助执法人员。今天上午10点左右,我们县执法局执法大队由任某1带队,和卞庄街道办事处城管执法中队的联合一起到卞庄洼桥村,制止一家姓董的垒院墙,卞庄那边由徐某带队,卞庄执法中队的由徐某领着先进院子,我进去后看到有三四个人把徐某围起来骂,其中一个穿灰色花毛衣的人拿一个铁钯照徐某的头砸,把徐某砸倒,一个穿马夹的手里拿着铁锨骂着过来把大门关上,我和王某2几个人被关在门外,任某1接着给县局领导打电话汇报,我们转到南边被拆倒的废墟上,看到姓董的这家三四个人都拿着铁掀要拍院子里面的执法队员,一个老人从刘某身边过去不知怎么倒下了,说“被打了、被打了”,接着穿紫色毛衣的那个青年上来将刘某踹倒,用脚往刘某头上和身上踹,穿灰色花毛衣的人把大门开开,我们进去,看到穿紫色毛衣的那个人正在掐李某的脖子,穿马甲的拿铁掀要拍我们的同事,之后姓董这家一直骂。(6)证人王某3证言证实:昨天下午2点多钟,我们接到举报洼桥村董振启家中正在违法乱建,我们卞庄执法中队和县城管大队,到了董振启家之后,看见有几个人正在垒院墙,我们就给董振启等人说,不能再建了,是违法的,他们说,“行行,这就停止不建了”,我们就走了。到了今天10点左右,我们又接到举报说,董振启家还在违法垒院墙,我们卞庄执法中队和县城管大队一起到了洼桥村董振启家中,进去看见两个30岁的青年走到我们跟前,其中一个穿毛衣的青年说,“我垒怎么的,看你们谁敢拆”,接着那个40岁左右穿夹克的男的从地上拿了一把铁锨就奔我们来,要打我们,我们一躲没有打着,俺同事徐某让那个40岁左右穿夹克的男的用铁耙打后脑勺,徐某躺在地上,然后这个穿夹克的男的把手里的铁耙扔在地上,把俺同事推倒,拳加脚踢的打刘某。(7)证人陈某证言证实:其证言内容与证人王某3证明内容基本一致,均证明在前一天到董振启家中对其行为进行了制止,在案发当天又到了董振启家中拆除违法建筑,徐某、刘某等人被对方打伤。(8)证人孙某证言证实:证明内容与任某1证言基本一致,证明在现场执法时,徐某、刘某、李某等人被对方打伤。(9)证人许某证言证实:该证言证明案发当天其一同到洼桥村,因也住该村,在车上没下车,听到了董振启家里有打闹的动静。(10)证人宋某1证言证实:该证言证明其到现场时看到徐某等人被打了。(11)证人宋某2书写的证明材料一份证实:其巡查到洼桥村时,看到有违法建筑,卞庄街道执法队员徐某带队进入现场,其听到吵闹声到现场,发现徐某被打倒在地,是被一个40岁左右的男的持铁耙打的,还有多名男子手持工具围攻执法人员。(12)证人曹某证言证实:2016年11月14日10点左右,我们执法队开巡查车到洼桥村,发现卞庄街道办事处洼桥村大路路西姓董的一家有非法建筑行为。我们当时穿着行政执法制服的,就对着房子里喊:“我们是城管行政执法大队卞庄执法中队的,你们这是非法建筑,不要再施工,如果施工也会被拆除”。我们三个人在那里喊一会,也没有人出来,我们就开车走了。我们确定家里有人,当时听到屋内有人说话。(13)证人齐某、王某4证言,证言内容与证人曹某的证言内容基本一致,均证明在案发前一天,三人到洼桥村,看到一家有违法建筑,就敲门,没人开门,但听见里面有说话的声音,便在门口朝屋子里喊,要求停止违法建筑。(14)证人柴某1证言证实:2011年秋季,因为县里的一个招商引资项目,需要拆除洼桥村的部分房屋,应该是98户,现在还剩5户没有拆迁,发生冲突的那家就占了三位。那家周围都已经拆完了,这家原先没有院墙,后来他家前面的屋拆了,他家没有院墙,才建的。违法建筑的治理是城管执法局主管,我们协助,发现违法建筑,不成形的当场拆除,成形的就通过城管执法局走程序拆除。(15)证人王某5证言证实:我现在兰陵县卞庄街道办事处城建执法中队工作。2016年11月15日上午10点左右,卞庄街道办事处洼桥村董振海家私自垒院墙,我们执法中队去制止时,现场拍视频。我在中队里专门负责拍视频,视频拍完后就存放在城建办。3、鉴定意见(1)法医学伤检临时鉴定书证实:刘某、徐某、李某的损伤暂评定为轻微伤。(2)鉴定文书①(兰)公(刑)鉴(伤)字[2016]1994号根据现有材料,李某存在以下损伤:头皮挫伤、颈部软组织挫伤。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1.5b)款、第5.5.5c)款之规定,其损伤构成轻微伤。根据损伤的形态、性状等特征分析,符合钝器伤。②(兰)公(刑)鉴(伤)字[2016]1992号根据现有材料,徐某存在以下损伤:头皮挫伤、面部软组织挫伤。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1.5b)款、第5.5.5c)款之规定,其损伤构成轻微伤。根据损伤的形态、性状等特征分析,符合钝器伤。③(兰)公(刑)鉴(伤)字[2016]1993号根据现有材料,刘某存在以下损伤:头部、左前部软组织挫伤;左眼挫伤。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1.5b)款、第5.2.5e)款、第5.11.4a)款之规定,其损伤构成轻微伤。根据损伤的形态、性状等特征分析,符合钝器伤。(3)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以上鉴定意见已通知被告人、被害人。4、物证(1)扣押决定书和清单证实:2016年11月17日扣押董勤龙铁锨三把。(2)三被告人案发时穿着衣服照片证实:董勤龙穿着灰色毛衣、黑色裤子;董海龙穿着蓝色条纹上衣、蓝色牛仔裤;董振海穿马甲和蓝色牛仔裤。5、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光盘一张。案发现场视频显示:城管执法人员与建设方双方发生冲突,建设方情绪激动,出口辱骂,后穿灰色衣服的人和穿马甲的人让关上大门,建设方的人员将部分执法人员围在屋前;在此过程中,穿灰色衣服的人用铁锨杆将一个身穿制服的男子捣倒,后喊“揍”,后来又将一个执法人员推倒;穿马甲的人手拿铁锨,扬着并做卷袖子的姿势;穿蓝色条纹衣服的人几度扬起铁锨要打人,被执法人员阻止,后朝躺在地上的一个执法人员身上踹。6、书证(1)案发现场照片八张(2)巡查车辆照片八张(3)任某1、宋某2行政执法证件复印件(4)兰陵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证实:系兰陵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赵艳明于2016年11月28日出具。内容为:2016年11月15日上午9时许,执法大队接到群众举报,在卞庄街道洼桥村有人进行违法建设活动。城管执法局规划大队联合卞庄街道工作人员前去查处,现场发现当事人董某正在建设院墙,经询问当事人董某不能够提供任何合法的规划许可手续,属于非法建设。在调查询问过程中,当事人董某与我们执法人员发生身体接触,打伤我们执法工作人员。现场有视频录像。(5)卞庄街道办事处与城管局联合出具的证明一份证实:系于2016年12月12日出具。证明2012年4月,县政府分管领导召集县城管执法局、卞庄街道召开了城市规划区违法建设治理专题会议。经会议研究决定,实行规划执法属地管理办法,由城管执法局抽调5名具有执法资格的正式工作人员和15名协管人员与卞庄街道抽调的工作人员组成联合执法队伍,对县城规划区内违法建设开展巡查治理工作。(6)兰陵县政府卞庄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一份证实:在兰陵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包括所有房屋、院墙的翻建、新建等都需要经过卞庄街道、县城管局、县住建局等部门的联合审批并备案。未经审批的建设行为都属于违法建设行为。卞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未收到洼桥村董海龙、董振启任何翻建房屋、院墙的申请手续。(7)兰陵县规划局出具的证明两份:一份证实根据兰陵县城市总体规划,兰陵县卞庄街道洼桥村卞南路路西第一家,六间主房二层楼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一份证实城建档案科没有洼桥村董振启、董海龙两人的建设档案。(8)洼桥村委会的证明一份证实:其村董振启在卞南路路西家中垒南院墙前,未向村委申请,村委也没有批准该户垒院墙(9)情况说明一份证实:其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洼桥村董某违法建设,随将信息反馈给就近巡查的县城管局联合执法中队,并立即赶往现场同时汇报给相关领导。(10)卞庄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一份证实:徐某、李某、刘某三名同志系卞庄街道办事处招聘协助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的聘用人员,由卞庄街道发放工资。(11)兰陵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7年1月10日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证实:王某2、于某、陈智锰、王某10成是兰陵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招聘的协助执法人员,负责协助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正式执法人员开展城市规划区违法建设的巡查、管控和处置工作,以上同志的工资由本单位发放。(12)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在苍山县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定名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影响城市规划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逾期不拆除,以及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权。(13)临沂市城市违法建设治理行动实施方案按照“杜绝增量、消减存量、健全机制、确保长效”的总体目标,深入开展城市违法建设集中治理行为。规划部门负责依据城乡规划法认定违法建设性质,对违法建设是否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予以明确;城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违法建设。在”遏制新增违法建设”中规定,各县区要加强巡查,明晰属地单位和职能部门职责,强化联防联动,充实巡查力量,落实巡查责任,确保新增违法建设早发现、早制止、早查处、早拆除,实现违法建设“零增长”。(14)兰陵县城管局工资发放单证实:王某2等人系城管局工作人员。(15)关于建议停发王某2同志工资的报告证实:规划大队协管员王某2同志自2016年8月考入公益性岗位,以后其工资根据公益性岗位人员签订合同统一发放。(16)卞庄街道行政执法人员工资报销表证实:系2016年10月、11月工资情况。证明徐某、李某、刘某等人由卞庄街道办事处发放工资。7、本案综合证据(1)发破案、抓获经过证实:三被告人均系被抓获归案。(2)办案说明证实:作案工具铁耙、鱼叉未提取到。(3)办案说明证实:案发现场视频有兰陵县卞庄街道办事处城管执法中队队员王某3拍摄,原件存于卞庄街道办事处城管执法中队。(4)办案说明证实:出警视频由兰陵县公安局卞庄派出所辅警张坤拍摄,原件现存于卞庄派出所。(5)办案说明证实:2017年1月10日,经前往兰陵县政府办公室查证兰陵县城管局城管执法大队和卞庄街道办事处城管执法中队联合执法的相关文件规定及联席会议纪要,经询问有关领导,当时只是口头传达未作会议记录。(6)办案说明证实:执法视频中,上身穿灰色白花毛衣的为被告人董勤龙、上身穿紫色毛衣的为被告人董海龙,上身穿马甲的为被告人董振海。(7)犯罪前科说明证实:董振海曾因盗窃被判刑,董勤龙曾因抢劫被判刑,董海龙无犯罪前科。(8)刑事判决书证实:董振海于2004年3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07年9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董勤龙于2000年3月21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9)户籍信息证实:董勤龙,男,1978年5月3日出生;董海龙,男,1986年2月5日出生;董振海,男,1963年4月8日出生;均具备刑事责任年龄。李某,男,1998年11月17日出生;徐某,男,1985年3月3日出生;刘某,男,1990年3月18日出生。8、被告人的供述(1)被告人董海龙供述:2016年11月15日上午十点多,我和董勤龙、董振海还有我父亲董振启等人在我家院子拉南院墙,城管规划执法的来了三辆面包车,车上有城管执法的字。下车的工作人员穿着城管的服装,他们让我们停工拆除违建,当时我们就停了,但我们不同意拆,然后规划执法的一个带头的工作人员朝刚垒的墙上踹几脚,当时墙就塌了好几块空心砖,然后我们就拦着不让他再踹墙,董勤龙拿一个铁耙朝踹墙的那个人头上捣一下,就把那个人弄倒了。我们双方就争吵起来,一开始我手里拿着干活用的铁锨,后来我在东墙跟拿一个两股钢叉,我拿着吓唬那些规划执法的人,但我没用铁锨和钢叉打人。我们家里人和城管执法的人争吵的时候,董勤龙朝倒地那个执法人员吵吵几句,倒地的那个执法人员已经坐在地上了,我拿着小叉也到那个人跟前吵吵两次,但是我没用小叉打那个人,在双方争吵的过程中,董勤龙骂对方,后来我看见我父亲在和对方的一个工作人员推搡的过程中倒地上,我过去抓那个青年的衣服领子,他也抓着我的衣服领子,我把那个小青年晃倒,他倒地以后,我朝他踹了几脚。我三叔董振海和执法人员对骂,后来派出所的人就来了。(2)被告人董勤龙供述:2016年11月15日上午十点左右,我在董海龙的家里帮忙垒院墙,来了十几口子穿城管制服的人,进院子后一个带头的胖子把我们垒的墙给踹倒了,家里人给那个胖子吵起来,我们说只是拉个院墙,胖子说拉院墙也不行,俺父亲过去跟胖子吵的,我过去看见俺爸的鼻子上有破的样,身上有脚印,我知道是他们打的,我用耙子的杆砸了那个胖子的头一下,那个胖子倒下了。俺家里人和城管闹起来,我气的在院子里骂。董海龙打另一个人时开始我不在场,我进去才看见海龙正在打另一个人。我想把摄像机给关死,推了手里拿相机录像的那个人。派出所的人把董海龙和俺三叔(董振海)带走,我是下午去派出所看看的,被派出所的人给留下了。(3)被告人董振海供述:2016年11月15日上午十点左右,我听到有警报声,一个过路的人说我二哥董振启因为拉院墙的事正在和城管的闹仗,我到了那里看见城管上的很多人和俺大哥董振义、二哥董振启、俺侄子董海龙、董勤龙正在抓挠。当时有个青年手里拿铁锨我过去夺过来,我手里拿铁锨就在院子里和大门口喊呼骂的,我拿铁锨到大门口和城管理论,董勤龙接着把大门给关上了,院子里还有几个青年和俺二哥抓挠,把俺二哥拽倒在地,俺侄子董海龙过去用脚踹那个青年,把那个青年踹倒在地。董勤龙拿铁锨骂来,怎么打的没看清。我大哥董振义和二哥董振启都没拿家什,光骂的。我没拿铁锨打人,我光骂的。垒院墙的地方是俺二哥董振启家。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董勤龙、董海龙、董振海明知系行政执法人员对其违法建设院墙行为进行制止,采用暴力方法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人董海龙现住宅属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兰陵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兰陵县卞庄街道行政执法人员着制服乘行政执法车辆到现场对被告人董海龙违法建院墙行为进行制止,即遭到被告人持械威胁,被告人董勤龙、董海龙将行政执法人员打伤,该事实有证人证言、现场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因此被告人董勤龙、董海龙的“执法人员着便装,有暴力行为,先打其父后才导致后果等”的辩解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行政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后,对违法建设行为口头予以制止,遭到三被告人的阻碍,行政机关尚未对被告人违法建设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未进入行政处罚程序即引起执法后果发生,故被告人董海龙辩护人提出的“行政强制拆除的行政处罚行为无合法依据,程序违法,且存在违规执法、野蛮执法及暴力执法,妨害公务罪名不能成立”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董勤龙、董振海系前科,酌情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董振海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可对其从轻处罚。综上,行政执法机关系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内容等均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综合考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董勤龙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5日起至2018年9月14日止)被告人董海龙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5日起至2018年5月14日止)被告人董振海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5日起至2017年11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王胜文审 判 员  崔 勇代理审判员  尹纪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孙淑一 关注公众号“”